| 7月4日下午,本报“律师有约”咨询活动邀请了辽宁誉晟律师事务所崔景秋、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朱挺进两位律师,为读者现场咨询婚姻纠纷问题。20名经过电话预约的读者与律师进行了面对面交流,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可两位律师却把读者们提出的问题分析得入情入理,20名读者最终都满意而回。今天,本报选取其中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实例进行解读,为那些同样处于婚姻纠纷中却不知如何解决的读者们提供借鉴和参考。

崔景秋律师(左)和朱挺进律师(右)在为读者面对面解答问题。摄影记者张腾飞
儿子订婚送彩礼,如今分手该咋办?
白先生问:我儿子订婚时,按习俗送了女方价值5万多元的彩礼,现在他们二人分手了,彩礼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可以。彩礼是婚约一方按习俗向对方赠送的定婚礼物。如果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分手时一般不能索回。本案是按农村习俗给付对方数量较大的财物,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姻解除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妻子借钱再买房,丈夫也得跟着还?
赵先生问:我出国留学三年,妻子在国内未经我同意从其弟弟处借款4万元用于购置第二套住房,现在我想要求离婚,请问4万元借款是否我也要还一半?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因你妻子系婚姻存续期间向其弟借款,并出具借条,且该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予以偿还。
房产登记孩子名,离婚时该怎么分?
裴先生问:我们婚后买房时,为避免将来交遗产税,将房屋登记在5岁儿子名下,现准备离婚,能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解答:不能。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以登记为准。既然裴先生夫妇事实上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并登记在孩子名下,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孩子,不再是父母。《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裴先生夫妇作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和增加被监护人的财产,却没有权利减少和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自然无权处分该房产。只有等到其儿子18岁时,由他决定才能处分。当然离婚后,该房屋经协商由直接抚养人带孩子继续居住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建议房屋不要以未成年人名义进行登记。
丈夫炒股赚了钱,离婚妻子有份吗?
谢女士问:我丈夫婚前就爱炒股,结婚时已达10万元资金,婚后利用业余时间继续炒股,现在股票已增值至30万元。因双方感情不和,我们正在离婚,我可以要求分割股票增值部分的20万元吗?
律师解答:可以。其丈夫婚前购买的10万元股票,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增加的20万元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即是婚后投入的财产的增值。《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新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共同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实际上,谢女士对丈夫婚后炒股股票增值部分也作出了贡献。谢女士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为丈夫炒股提供了时间上的支持及生活上的方便。所以,谢女士对股票的增值也付出了劳动。因此,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这笔增值的20万元财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有谢女士一半。
丈夫偷过几次情,过错损害该赔偿?
卫女士问:我丈夫和其他女性发生过几次不正当性关系,对此我不能原谅他,提出离婚。我听说在离婚中,可以获得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获得?
律师解答:不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可获得损害赔偿。而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同居与通奸,即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同。
本案中,卫女士丈夫不构成同居,因此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
只同居却未登记,生子后离婚咋办?
邱女士问:我和丈夫于1995年结婚,但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并生有一儿子现年13岁。因丈夫不务正业,我想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不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除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
根据该司法解释,法院比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关于婚生子女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记者李仪 郑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