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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万保险没了 律师提醒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9-03 13:14:42

  核心提示

  瓦房店来连务工人员孙先生三年来一直在大连某商贸公司从事送货工作,公司按送货的次数及路程的远近计算费用,每半个月结算一次,送货时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孙先生自己承担。今年7月的一天,他被公司解雇了。惊讶之余,孙先生在离职前向公司讨要三年的保险金,但是却被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保险金。

  劳动合同VS劳务合同

  ●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

  ●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

  ●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

  ●主体双方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规定的义务;

  ●合同无须规定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的内容;

  ●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读者报料] 干三年活没保险

  2006年初,孙先生经人介绍到大连某商贸公司工作。由于业务需要,该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送货服务。该公司与孙先生口头协定,在车辆和人手都紧张的情况下,由孙先生承揽客户的送货。孙先生是货车司机,其自备货车为客户送货时,公司按送货的次数及路程的远近计算费用,15天与他结算一次。送货时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孙先生自己承担。

  2007年10月,公司与孙先生口头约定,将孙先生的月工资确定为3000元,即如果当月的累计送货费用低于3000元,则按3000元给付;如果超过3000元,则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在承揽客户送货时,孙先生无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此后孙先生多次要求公司缴纳保险,都被拒绝。

  今年7月7日,公司口头通知孙先生今后不再用其为客户送货。孙先生认为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故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追讨保险金合计2万余元。

  近日,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后认为,孙先生自带劳动工具,自负油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约,不是每月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而是每半个月结算一次送货款,事实证明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的仅仅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孙先生的请求。

  [记者调查] 劳动概念难分清

  败诉后,孙先生并不服气,他先后聘请了两名律师为其代理,但均以失败告终。其实,不仅孙先生分不清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在记者调查中,很多劳动者都分不清二者的区别,“不都是干活吗?只要我给他干活,我们就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不少劳动者的“共识”。

  王岩(化名)去年从黑龙江来连打工,先后换了几家单位,都是因为没有劳动合同。“走到哪里都只签劳务合同,而且都是口头的,虽然表面上看很灵活,我们随时想走都可以走,但老板随时想解雇我们就可以解雇。我们出门打工,就是为了挣点钱,谁愿意经常换工作?”在他的宿舍里,十几名坐在旁边的工友们不约而同地点头。

  “今年以来,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劳动者越来越多。”一位长期从事劳动争议辩护的律师告诉记者,“原来许多劳动者不知道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知识,但自从专项法律出台后,这类争议变得非常集中,加上劳动仲裁不收费了,不少本不是劳动合同方面的争议,也跑过来申请,无形中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压力。”

  这位律师表示,劳动争议增加,一方面说明现在的劳动者越来越懂法,越来越注重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也说明,不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等细节方面还存在不少误区。

  名词点击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务合同无须规定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内容;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律师说法] 一字之差却有本质不同

  针对这种现状,记者采访了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张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虽然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张律师告诉记者,首先,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其次,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第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四,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最后,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记者王磊)

[编辑: 高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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