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做好大连市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大连市政府在结合省政府文件的基础上做如下补充规定,就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实施扶持就业政策、完善征兵工作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08年冬季征兵和2007年冬季入伍义务兵服役期第2年度开始执行;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选择复学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冬季征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起开始执行。
家庭优待金
由户籍所在地发放
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各区市县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并按规定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区市县按年度发放,每年12月底前发放完毕。凭《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领取。
被追究刑事责任
取消优待金
在法定服役期间考入军队院校的义务兵,从入伍第三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待遇。军队院校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体类专业人员、非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不含从本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其家庭和本人不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因军队编制调整、伤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过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实际服役年限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给。
法定服役期间,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受到军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义务兵,当年起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退伍兵自谋职业
将获补助金
退役后,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籍所在区市县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
本市义务兵征集指标中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义务兵,在法定服役期间,由其入学前常住户籍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非农业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无论入伍前是农业户籍还是非农业户籍,均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政府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采取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区市县按照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市、县安置部门举办的普惠制就业培训。
立功受奖
增发家庭优待金
法定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在正常优待的基础上,为其家庭增发一定数额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年内多次立功受奖,按最高奖励等级的增发标准发给。增发部分凭《立功受奖通知书》、《立功受奖证书》、立功喜报、立功奖章领取。
报考事业单位
笔试加5分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参加面向社会报考大连市事业单位的,笔试总成绩加5分。如退伍当年未能参加面向社会报考事业单位或未被录用的,只要符合年龄、身体、政审条件,可继续报考并享受上述优待政策。(首席记者苏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