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前在餐馆里消费了一次后,收到了餐馆赠送的优惠券,承诺两个月内随时使用有效。但时隔半个月,再次上门消费时,却被告知“情人节”当天不能使用。眼睁睁看着手中的优惠券成了废纸,深感冤枉的市民向本版求助:餐馆如此作为,消费者应如何依法维护权益?
案例 优惠券转眼成废纸
昨天下午,市民方先生向本报投诉,他与女友的情人节情侣餐有点扫兴,事情的起因就是一张小小的优惠券。方先生说,昨天他和女朋友一起在一家环境不错的餐厅吃饭。结账时,他拿出对方的9折优惠券使用,不料餐馆的人称“节日当天不能使用优惠券”。为什么不能用?方先生非常不满。“优惠券的背面明确写明有效期到3月31日。而且并没有说明节日期间不可使用。难道生意好了,就可以不顾顾客的利益随意变更服务承诺?”
律师说法 商家违背诚信是违约
辽宁北方明珠律师事务所王庆华律师认为,从《合同法》角度看,案例中的优惠券是商家对持券消费者前去就餐开出的优惠条件,是合同的要约,消费者前去就餐是合同中的承诺,从消费者就餐之时起双方订立了合同,商家应当信守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兑现优惠券。商家以“节日期间”或是“生意特别好”为由不予优惠,违反了合同约定。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看,商家在没有明示“节日期间不能使用优惠券”的情况下,因为“生意特别好”而拒绝接受优惠券的做法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商家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应得的优惠没能得到实现,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可以据此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消费者委员会出面调解解决,也可以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履行其给予优惠的承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庆华称。
消协观点 消费者要据理力争
昨天下午,大连市消协有关人士向记者解答称,商家优惠券的使用限制应该在券上标明,而不应该在消费的时候才给予提示。消费者冲着优惠上门,在进门之后才得知一些限制条件,这对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这明显具有误导的嫌疑。
消协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获得或使用类似优惠券时,要特别注意优惠券注明的条件,如使用的时效、消费的总额度等等,以免出现被优惠券吸引而到商家消费,而在结账时才知道优惠券无效的情形。此外,在商家不给予明示的优惠时,消费者要据理力争,要求商家兑现。消费者面对此类问题不应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优惠的也没多少,算了吧”的心态。(记者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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