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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外来务工人员从这学几招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2-18 09:04:01

  近年来,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涌入使劳资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今年是新《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工资拖欠、劳务派遣、试用期、扣押劳动者物品等问题格外引起人们的关注,劳动监察也因此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本报与开发区劳动监察部门以实际案例详细解读新法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热点话题。

  拖欠工资 处以工资50%至100%罚款

  [案例]

  去年初,李娜与开发区一家化妆品经销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娜的工作是推销化妆品,月工资700元,但必须完成价值2000元的化妆品推销任务,超额部分公司将予以奖励。但如果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将不发工资。

  李娜上半年每月超额完成任务,下半年由于受到季节影响,没有完成推销任务,公司一分钱也没发给她。李娜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去年7月份至年底的工资。公司认为,其推销任务没有完成,不但不能发工资,而且还要求李娜承担违约责任。

  [说法]

  劳动监察部门表示,虽然李娜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但公司仍应为她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去年,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共清理拖欠工资930万元,拖欠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服装加工、海产品养殖、木制品、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今年,开发区仍将把清理拖欠劳动报酬作为重点工作。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用工拖欠劳动报酬,除补发报酬外,还将面临应付报酬50%—100%的处罚。

  逃缴社保 漏一人罚款1000至5000元

  [案例]

  去年上半年,张强通过劳务公司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工作半年后,劳务公司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他投诉到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经查,用人单位已将社会保险资金划入劳务公司账户,而劳务公司未及时为其交纳。劳动监察大队责令该劳务公司为张强补交了社会保险。

  [说法]

  劳务派遣是近年新兴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招聘需要的各类人员。目前,开发区共有劳务公司100余家。一些劳务公司受利益驱动,存在逃缴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现象。去年,开发区共督促包括劳务公司在内的企业补缴社会保险140余万元。今年,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中存在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按每人1000元到5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拒不补缴的公司和用工单位,将交法院强制执行。

  试用期 工资须同时达到3个标准

  [案例]

  去年年初,农民工刘强被开发区一家公司招收为合同制工人,签订2年合同。合同约定,刘强试用期为6个月,每月工资30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700元。3月中旬,刘强得知,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且开发区当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遂要求公司对其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公司不同意,并以开除相威胁。刘强无奈,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在劳动监察大队的督促下,该公司将试用期改为60天,试用期每月工资改为650元。

  [说法]

  个别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薪水,甚至不给工资或硬性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伤范畴,这也是一些用人单位热衷于约定试用期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后,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劳动监察部门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重点检查职工试用期的工资是否同时达到3个标准:不低于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

  收押金 每收一人罚款500至2000元

  [案例]

  去年5月,从黑龙江来开发区打工的林清到一家餐馆应聘服务员。当时,餐馆没跟她签订劳动合同,就让她交了200元服装押金,并留下身份证作为抵押。工作两个月后,林清生病住院,后因身体状况不适合再做服务员,就提出辞职。餐馆以她没办理请假手续为由,拒不退还200元押金。后经劳动监察人员介入,餐馆才返还其服装押金。

  [说法]

  有些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不辞而别,就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在聘用劳动者时收取风险抵押金、服装费、存档费、培训费、工具押金或扣押证件等,这些都属于非法行为。今后再发现此类行为,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财物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人500~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末位淘汰 违法行为不允许

  [案例]

  张晓去年毕业后到某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实行业绩考核制度,业绩考核列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张晓心想,自己认真工作,业绩考核应该不会排在末位,于是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没承想到了年底,单位根据制订的《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办法》对全体员工进行考核,张晓的考评总分排在了最末位,尽管两年的合同期还没到,但单位还是向张晓发出了《离职通知书》。  

  张晓认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自己迫于求职压力,根本没有选择余地,而自己在工作期间业绩逐月上升,仅因考核列在末位就被辞退,令人心寒。而且,自己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付补偿金。

  [说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自行规定的末位淘汰制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据此维权。个别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管理员工,然而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相关规定。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制度备案 超过时限最高罚款2万

  [案例]

  去年5月,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在一家新开办的木制品厂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在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等方面都没有按规定建立起相应的规章制度。劳动监察人员便向这家公司讲解了规章制度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并指导这家公司制定了规章制度。

  [说法]

  有少数新开办的用人单位不制定规章制度、或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违反劳动法律和法规,片面强调劳动者义务,容易造成劳动纠纷,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备案制度是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备案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新开办公司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今年开发区将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领取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备案,新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人员是否在7日内备案。凡没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将被处以2000~2万元的罚款。(记者孙胜慧)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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