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吉林来连的农民工刘某在人行横道上被一辆客车撞倒而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者应担全责。而肇事司机以及所在的公司对死者家属的要求产生异议,于是,死者家属将肇事司机以及所属公司告上法庭。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虽死者是农村户籍,但已在大连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其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应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车祸殒命,赔偿闹僵
刘某是吉林农村人,2003年来大连打工。此前,他已与妻子离婚,女儿的抚养费由他担负。2007年2月11日傍晚,刘某在长江路五一广场东侧的人行道上步行,突然被一辆金杯客车撞倒,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此后,交警部门认定,客车司机王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
就赔偿问题,交警部门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协议。死者读高二的女儿小刘找到了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决定打官司讨要赔偿。王悦欣律师和郭宏鹏律师接受了委托。见小刘家中状况不佳,律师所为她代垫了诉讼费用,向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肇事司机王某及该车的所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死亡赔偿金按城里人算
法庭上被告辩称,受害人刘某系农村居民,在大连市没有暂住证,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付,同意支付13万余元;精神损害赔偿同意支付5万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不能人为地以户籍因素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本案受害人刘某户籍登记虽为农村居民,但生前已经在大连市的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在大连市多家单位从事工作且有稳定收入。
故在确认刘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时,应客观考虑刘某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等均在城镇的因素,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据此,确认刘某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大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大连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350元计算20年,应为267000元。
2007年7月18日,法院一审判决,王某以及肇事车的所属公司赔偿葬丧费3566元、死亡赔偿金267000元、抚养人生活费10533.92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1367.2元。
此后,王某及肇事车的所属公司已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律师说法]
“同命不同价”如何处理
如今,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在近两年来对此作了这方面的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的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是按一个标准执行。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面意见,不久将会有新的规定。(记者沈琪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