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2007年6月,大连市民赵先生在某汽车经销公司购买了一款家用轿车,双方订有汽车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产品质量“按制造商执行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及三包条款执行”。2007年10月,该汽车出现了启动困难等多种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售后服务部门对汽车进行修理后仍无法根本解决问题。在此期间,赵先生提出更换车或者退车还款。但汽车经销公司不同意,也拒绝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解析]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宋强律师表示,对于商家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责任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与《合同法》都规定了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在具体案件中,究竟要求商家承担哪一种责任,消费者具有一定的选择权。具体到本案,赵先生的车经过了反复多次维修,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此时作为消费者的赵先生要求商家换车、退车都是合理的,应当得到支持,否则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修理下去,显然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特别提示]
按照《产品质量法》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在承担了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之后,如果消费者还有其他损失的,商家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是违约责任的一项内容。(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翁晓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