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宣传所承诺的给房率为130%不但没有兑现,而且交房也比原定时间晚了四五个月,消费者忍无可忍,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日前西岗区法院分别审理了三名消费者状告同一开发商的案件,最终一审判决作出了基本类似的判决。
开发商表示130%给房率只是预期
2005年12月23日,袁女士与大连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她以每平方米5572元的价格购买“北海胜利公社”建筑面积为104.91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商向包括袁女士在内的消费者所作的房屋销售广告以及出示的宣传资料均明确载明,开发商销售的该楼盘给房率为130%。同时《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0日。
如果按照130%的给房率,那么袁女士得到的房屋面积就应该为136平方米。袁女士按照约定交付了款项,但开发商并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房屋,而预交付的房屋面积也远远低于约定,袁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按期交付合同约定条件下的房屋,并在公正条件下测量房屋面积,根据结果由开发商返还面积误差款,并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14400元。
对此,开发商表示,他们提供的宣传单不是具体的说明与允诺,仅仅是构成要约邀请,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他们说的130%给房率,也只是预期,并不是确定和具体的事实。同时他们表示房屋竣工后的测绘是报请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测绘的,而且有测绘报告,原告不能证明这份测绘报告有任何法律瑕疵。同时他们要求扣除50天恶劣天气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本案争议有3个焦点
怎样理解《合同》中“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的约定?
西岗区法院审理认为,袁女士和开发商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广告宣传单中所涉及的得房率仅是一个预期。双方在《合同》第五条中明确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因至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确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约定的相关条件。
建设施工中遇到恶劣天气的天数应怎样计算?
袁女士是于2007年5月22日收到特快专递通知书,领取房屋钥匙时间应定为2007年5月27日。减去应该去掉的40天,违约天数为107天。按照《合同》第九条处理方法(1)计算违约金为6254.78元。故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袁女士支付6254.78元违约金,同时驳回袁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怎样确认房屋交付时间?
开发商未能按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交房时间应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袁女士领取房屋钥匙之日止,袁女士的具体领取房屋钥匙时间应以开发商向其邮寄的特快专递通知书到达日期延后5日为准。(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翁晓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