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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口头承诺不能当证据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2-21 10:37:47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该法已经渐渐渗透到许多用人单位和员工的骨子里,而在现实中,他们对于该法律的理解也是层次不同。据了解,部分员工与公司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正是由于双方或者是一方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存在着偏差才导致的。今日,本报邀约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的三名律师,针对现实中员工和用人单位出现的一些理解误区而作出解答。

  误区1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

  案例:张先生在一家贸易公司做销售,公司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了其他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应当向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现在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他想提出辞职,单位说如果提前辞职就得交违约金,那么,张先生单位的说法有根据吗? 

  律师解答:这种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依法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两种情形为: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于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约定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张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所以张某有权拒绝单位要求其承担违约金的做法,如果单位强行扣留张某一个月的工资做违约金,张某有权依法要求单位予以返还。

  误区2 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败诉

  案例:马女士于2006年1月从原单位跳槽到本市另一家公司,当初公司老板为了挖马女士过来而作出承诺,为不打破该单位的工资制度,名义上给马女士每月6000元的工资,但会在年末的时候多支付她3万元奖金。而到了2006年底,该单位并未兑现3万元奖金,因此,马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这3万元奖金。而马女士却未能提供公司曾作出的承诺这一证据。

  律师解答:刘君律师认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原告负举证责任,那么当作为原告的劳动者未提供证据或者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是否就意味着必然的败诉呢?实际上,用人单位由于处于强势地位,往往掌握着大量的证据资料,即使作为被告,仲裁员或者法官也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另外,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劳动者未提供证据或有效证据不一定导致败诉的结果。

  误区3 口头承诺也可以作为依据

  案例:张某去某房地产公司应聘,公司口头承诺给予张某20万元年薪并且提供给张某一套房屋居住(不包括产权)。张某同意,但双方未签订协议。工作一年后,公司只给了五万年薪,并且一直未提供房屋供张某居住。张某找公司理论,要求按公司承诺的标准履行,但单位不同意张某的请求。 

  律师提示:郭宏鹏律师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案中,张某虽然与公司口头约定了工作待遇,但是双方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工资待遇标准的书面文件。如果公司不承认原来的口头承诺,这就造成了张某举证不能,其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但在本案中,张某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以及工作范围,这有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建议劳动者要积极地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误区4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有经济补偿金

  案例:2005年3月1日,小张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1日到期。2008年2月1日,公司要求小张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小张不同意。他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不同意。 

  律师提示:郭宏鹏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此项规定是预防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要求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不可误读此项权利。

  [相关问答]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26条与27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与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还可以依据你们双方的约定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提醒一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有无权扣留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部门。

  在员工离职后企业应当将人事档案转至相应部门。企业不予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其将人事档案放行。如对仲裁不服,可在接到仲裁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律师: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李富征律师 (记者沈琪霞)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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