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从代理陈女士诉大连某公司劳动争议案败诉以来,王律师就没有一天轻松过,先是在律师协会遭投诉,又被司法局调查。实在忍无可忍,王律师将陈女士以名誉侵权告上了法庭。
2006年1月2日,王律师与陈女士签订了委托律师合同,代理陈女士诉大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代理费为2000元,合同有效期至该案一审终结止。一审败诉后,陈女士以王律师在处理案件中不作为为由,向大连市律师协会投诉王律师。律协在查明事实后,认定投诉的事实不构成违规行为,故陈女士的请求没得到支持。之后,陈女士又向市司法局投诉王律师,市司法局维持了律协的处理意见,之后,陈女士又多次找到司法局和王律师本人进行理论。
对此,王律师称,他代理的陈女士的劳动争议案之所以败诉,主要原因是陈女士与法官发生争执,并投诉法官,他本人并没有直接责任。对于陈女士的投诉,相关部门也给予了答复,但陈女士仍对他纠缠不清,继续搅闹司法局和他本人。他认为陈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故起诉,要求陈女士向他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5000元。但陈女士称,她去律协和司法局投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是通过上访途径解决问题,并不是违法行为。
对此,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投诉和上访行为,并没有涉及到原告的道德、品质、才干等方面的评价;也没有涉及到原告律师行业以外的其他领域,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陈向真 记者郑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