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来,新一轮春季就业大潮在大连又启动了,2月23日,在世界博览广场举行了2008年春季人才招聘会,2月25日,在外来劳动力就业市场又举办了农民工专项招聘会,前者被称为高端人才招聘会,后者被称为低端人才招聘会,为了给这些就业者在签约时以法律参考,这里本报邀请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做以法律分析和提醒。
毕业生 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就业协议篇
大中专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会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就业协议,并由学校见证,这份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有效法律文书,其具有暂时性、临时性特点。若毕业生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但第一份就业协议未依法解除的,则毕业生仍应以第一份协议为准履行义务;若毕业生单方撕毁就业协议,且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则毕业生可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的调整。
劳动合同篇
在劳动合同正式签订时,用人单位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同一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只能约定一次。毕业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大连辖区除北三市外,每月的最低工资不应低于700元。当然,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金等责任。
树立正确就业观
毕业生应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我国法律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就业选择权。若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工作后,而另有更好发展空间或更优惠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毕业生未接受用人单位的专项培训费用,也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则毕业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金。
农民工 用人单位无权扣证和收取财物
择业要谨慎
农民工进城找工作时,首先,应注意查看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否则,农民工就可能是进入黑工厂,其权利无法获得保障。
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农民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也无权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若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农民工应拒绝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小心附件陷阱
农民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农民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农民工务必要审核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否相一致,合同中是否有社会保险条款等,按照大连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投保医疗和工伤险。农民工应特别注意劳动合同中的附件或补充条款部分,这些条款往往是合同的关键,但往往也是陷阱,农民工应予谨慎。
仲裁有期限
农民工维权务必要注意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2008年5月1日之前,农民工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申请;而从2008年5月1日起,农民工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若无法定理由,农民工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权利的,则其就丧失了胜诉权。(首席记者纪永江 实习生翁晓晔)
勤工俭学提醒
按劳动部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约束,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在校生如在勤工助学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也不能定性为工伤。
提醒广大学子,应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在有协议的条件下,如发生报酬上的争议或伤亡事故且协商不成,方可依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或请求根据民事伤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