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值就业春潮,一些企业在招聘时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怀孕。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10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对此问题,本报邀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加以解答。
[案例] 女研究生求职 遭遇“不怀孕协议”
王晓娜是大连市某高校的研究生。几天前即将毕业的小王参加了2008年春季人才招聘会,当她与一家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准备深入了解时,公司负责人却拿出一份“不怀孕协议”让小王签字,要求小王必须“5年内不得怀孕”,且公司5年内不缴纳生育保险。这让辛苦找工作的小王左右为难,不知如何是好。
[法律解析]
(一)单位要求签订“不怀孕协议”合法吗?如果签订了,该协议是否有效?
生育权属人身权范畴,这种权利为天赋人权,故除非是自然人本人自愿放弃或抛弃,否则,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应尊重权利人的生育权,若擅自干涉,则其行为就构成侵权行为。因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所以即使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不怀孕协议,因该协议排除了职工的法定权利,其也应为无效条款或协议。
(二)企业是否要支付生育保险?如果拒绝支付,怎么办?
生育保险是用人单位应为职工交纳的法定社会保险之一,若用人单位拒绝按照法律、政策等规定为职工交纳,则职工可依法维权,也可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当然,职工也可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此后的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若超过上述期限,则职工的相关权利主张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三)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企业有权随意解雇员工吗?如果劳动合同自然到期,怎么办?
若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则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应受到制约与限制,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劳动合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期满,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也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否则,用人单位相关解雇员工的行为应为无效。(记者沈琪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