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孩子在同家医院先后两次对同批号青霉素进行皮试,呈现出阳、阴两种不同结果;最终孩子在输入了青霉素类药物后出现了危险症状;法院尚无审判结果
两岁半儿童雯雯(化名)的家长带其去大连某医院看病,在家长强调孩子有青霉素过敏史后,医务人员还是给雯雯做了青霉素皮试,并注射了青霉素类药物,导致孩子出现危险症状。雯雯家长认为门诊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过错,将医院起诉到法院,昨天西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但当庭没有做出审判结果。
事件过程
三次就诊 三试青霉素
第一次:雯雯8个月大 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发生过敏反应(院方未予认可)
第二次:2007年11月1日 试敏结果呈阳性,未使用青霉素类药物
第三次:2007年11月20日 试敏结果呈阴性,使用青霉素类药物时出现危险症状
据孩子的妈妈介绍说,雯雯在8个月大时在大连某医院曾经因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发生过过敏反应,所幸未给雯雯造成严重的伤害。
去年11月1日,已经两岁多的雯雯又因发热到该医院诊治,接诊医生决定用青霉素类药物给雯雯治疗。当时雯雯的姥姥就提醒医生,说雯雯曾在该院因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发生过过敏症状。接诊医生说,上次过敏不等于这次就过敏,坚持为雯雯进行了过敏试验,结果呈阳性,医生未敢使用青霉素类药物。
同年11月20日,雯雯又因发热到该医院诊治,接诊医生又决定用青霉素类药物给雯雯治疗。雯雯的姥姥再次提醒接诊医生。接诊医生仍然坚持对雯雯进行了过敏试验,而用的青霉素药物和上次系同一批号,随后护士认定雯雯试敏结果呈阴性,该院医生就为雯雯开具了青霉素类药物进行输液治疗。雯雯输液仅10分钟,就出现了寒颤、面色青紫、口唇紫绀等症状。雯雯的姥姥立即关闭输液器并跑到诊察室喊医生来处理,经吸氧、掐人中、注射药物等急救措施,雯雯才渐渐恢复了知觉,后转入该院住院治疗。
现在,雯雯时常出现经常性心率不齐、尿频尿急、情绪反常等表相特征,而由于雯雯年龄较小,更严重后果目前还不得而知,雯雯的家长认为医院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有明显过错,于是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大连某医院起诉至西岗区人民法院,决定通过法律手段为孩子讨个公道。
庭审直击
昨天上午,雯雯的妈妈、姥姥等多位家长参加了庭审。庭审中,医院方面承认雯雯曾3次来医院诊治,但对雯雯8个月大时到他们医院曾因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发生过过敏反应这一说法未予认可,但承认去年11月20日雯雯来诊治时,其家长曾提醒雯雯有青霉素过敏史,而且承认当时做的青霉素过敏皮试与20天前系同一批号。
争议焦点
[医院] 患儿在应用青霉素类药物治疗过程中,出现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全身抖动、寒颤,更多考虑为输液反应,而非药物过敏所致。如为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多表现为过敏性休克,该患儿无昏迷、无大小便失禁等表现。医院称,他们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不存在违规行为,患儿出现输液反应在医疗中属不可预料的情况。
[家长] 孩子当时的确出现了抽搐和昏迷症状,其姥姥和姥爷还进行了掐人中等抢救,这一点医院方面在《治疗争议的答复》中也是予以认可的。同时他们强调,医院所采取的吸氧、掐人中,以及肌注地塞米松等治疗方式也是针对青霉素过敏采取的治疗措施。
患儿当时出现的危险症状究竟是输液反应造成的,还是青霉素类药物过敏造成的?
医院方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医院如有过错是否与患儿的受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家长] 雯雯家长坚持认为,按照医学的相关规定,如果孩子有青霉素过敏史,医院就不应该考虑用青霉素类药物治疗,尤其是20天内再用同一批号青霉素类药物。
[医院] 患儿家属虽提供青霉素过敏史,但有些患儿并非真正青霉素过敏,医院门诊医生再次做青霉素皮试是为了更好的治疗疾病,而不是不负责任,且当时他们给患儿做青霉素皮试为阴性,没有违反医疗操作常规。
由于医院方面坚持由大连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雯雯家长最后也同意了做医疗事故鉴定,法官表示待鉴定结果出来再进行宣判。最后雯雯家长表示,即使法院下一步作出了判决结果,他们也会根据雯雯的身体变化保留进一步追究医院责任的权利。(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