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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为孙女状告前儿媳 要求给付抚养费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05 09:56:20

爸爸意外身亡后,妈妈也于几年后离家,从此小婷(化名)便一直和爷爷生活在一起。因抚养费问题,小婷的爷爷将前儿媳告上法庭。

小婷今年14岁,家住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小婷两岁那年,爸爸在一场变故中不幸身亡,从此小婷和妈妈、爷爷生活在一起。2003年9月,小婷的妈妈也离开了这个原本就不幸的家,从此小婷不得不跟随年迈的爷爷生活在一起。

2006年3月,小婷的爷爷、今年60多岁的曲老汉将小婷的妈妈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2006年3月前的抚养费。后经法院调解,抚养费得以要回。从2006年8月开始,小婷的妈妈再次拖欠抚养费,2007年8月,曲老汉再次与前儿媳对簿公堂,要求小婷妈妈给付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的抚养费4282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小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当负担小婷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不负有抚养教育小婷的法定义务。小婷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随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原告为抚养小婷垫付的合理费用,理应由被告承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及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酌定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原告垫付抚养费的数额为3000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2007年10月29日,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婷的妈妈给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判决后,小婷的妈妈不服判决,遂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明宇 记者孙胜慧)

[编辑: 张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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