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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顺媳妇可作公婆继承人 不受子女代位继承影响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10 10:58:07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案件回放]

  花甲老人周老太生育了两个儿子。次子夏老二与姜女士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夏东。不久,夏老二因工程事故而死亡。长子夏老大一家长期在外地打工。2002年9月,老人因病卧床,动弹不得,姜女士一直将老人当成自己的亲生母亲悉心侍奉。

  2007年3月,周老太病逝,留下15万元存款。夏老大得知后从外地赶回家,认为姜女士是外姓人,不能继承遗产,夏东是孙辈,也不能继承遗产,只有自己唯一有资格继承全部遗产,因此夏老大强行要取走该存款,赶姜女士出家门。无奈,姜女士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姜女士、夏老大、夏东共同继承老人遗产15万元的判决。

  [律师点评]

  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丧偶儿媳姜女士因为长期悉心侍奉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与老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夏东是孙子辈,正常情况下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正是因为其父亲夏老二先于周老太死亡,夏东是代其父亲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也是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夏老大自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姜女士的继承权与夏东代位继承权互不影响,互不排斥。

  [特别提示]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关键。丧偶妇女对公婆只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才有继承权。如果只是尽了一般性的照顾义务,则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只能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适当遗产。认定时主要看其是否确实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即使其再婚了,也不受影响。

  制订传男不传女的遗嘱,是否算侵害了妇女权益?

  [案件回放]

  王老汉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其认为儿子是王家的根,是可以传宗接代,女儿是嫁给外姓人,虽然也孝顺自己,但是不能传宗接代,因此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王老汉生前立有遗嘱,明确写明,将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儿子,一点不留给女儿。在王老汉去世后,在遗产分割时儿子和女儿产生分歧。女儿认为父亲的遗嘱侵害了妇女权益,是违法的,因此没有法律效力。应当怎样看待王老汉的遗嘱效力呢?

  [律师点评]

  在我国,旧的传统的观念是遗产传男不传女,包括一些祖传秘方祖传绝窍等,至今,在一些农村,甚至城镇,仍有此陋习。《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从思想观念上看,遗产传男不传女是错误的,其做法是国家不提倡的。但这不等于王老汉的遗嘱就违法,就没有效力,不能执行。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规定是:“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故王老汉对自己的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他人不得随意干涉。

  而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主要是看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外再无其他特别规定。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公民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既然王老汉对自己的财产处分的遗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为禁止,其遗嘱也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所以应当认为有效。(记者郑智)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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