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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手机短信作了性骚扰证据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10 13:20:15

  [事件回放]

  日前,罗力彦律师在央视12套“法律讲堂”讲述了一个有关性骚扰的案件。李兰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贸易公司,她的工作是给老总陈新做翻译,平时也会做一些文案。工作了一段时间,陈新对她非常满意,李兰也觉得,这位跟自己的父亲年龄相仿的老总,工作有魄力,对人又和气,令人尊重。

  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她彻底颠覆了对陈新的认识。

  一天,当李兰拿材料给陈新签字的时候,陈新突然拉住她的手,一边抚摸一边说:“你的手可真白啊。”李兰急忙把手抽回来。陈新似乎也察觉到自己的失态,连声说:“我酒喝多了!”

  第二天,陈新给李兰一些文件,李兰打开一看,文件里竟夹了几张不堪入目的黄色图片。李兰气得给扔到了垃圾箱里。

  就这样,她经常收到陈新的短信:你的身影在我眼前挥之不去、我会像你的父亲一样疼你、爱你、呵护你等等。

  让李兰无法忍受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一天,陈新要李兰陪他一起去谈合同,饭后,他们要去KTV。李兰说家里有事,要回去,可陈新不准。晚上9点多,客户们开始告辞,李兰刚要起身离开,陈新却说:“我唱完最后一首,然后就走。”可没想到,陈新唱到一半,把房门一关,就开始对李兰动手动脚。李兰使出全身的力气,推开陈新就冲了出去。

  她带着保存在手机短信中的证据,走进了公安局的大门。

  [律师点评]

  罗力彦律师说,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性骚扰列入法律条文当中。但对于如何界定性骚扰,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定义。

  目前,我国涉及性骚扰胜诉的案例不多,主要原因是证据问题,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这类案件,通常应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存在。如果原告提供不了证据或者证据有瑕疵,法院就很难支持。

  鉴于我国性骚扰案件对原告举证责任要求的严格,我在这里给姐妹们提个醒,如果遭遇性骚扰,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防止证据灭失。这些证据主要是:书证,包括黄色短信、色情邮件等;物证及视听资料:包括色情光盘、淫秽书籍等。

  目前最难取证的是以言语或动作实施的性骚扰,由于性骚扰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突发性,没有目击证人,因此,受害人除了必须公开,及时的反抗来获取见证人外,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法来获取证据。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构成性骚扰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同时,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这就不是性骚扰的问题了,已经升级了,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了。那么如果以奸淫妇女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据统计,在我国性骚扰的受害者中有半数选择了沉默,因为她们感到耻辱和恐惧,所以,罗力彦认为,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快建立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还要建立相应的反报复措施。(首席记者辛敏娟 实习生杨雪)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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