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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不紧急口头遗嘱无效 必有四大条件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11 10:43:19

  [名词解释]

  口头遗嘱: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

  口头遗嘱的四大条件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综上,读者父亲的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口头遗嘱的三大特点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立遗嘱时,先前口头遗嘱无效。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同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神志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另外,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解读者:辽宁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首席记者纪永江)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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