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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被老板赏识是否应该辞职 能获经济补偿吗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11 10:43:19

  沙河口区的张小姐今年1月末应聘到高新园区的一家IT企业工作,并于2月4日签订了劳务聘用合同后正式入职。经过春节假期,张小姐上班后便开始努力适应新岗位的工作。不料,一周后,张小姐的顶头上司李某找到她谈话,称张小姐几天来的表现并不适合这个岗位。张小姐一听便有些慌,急忙表示请领导多给自己一些时间,一定尽快适应这份并不熟悉的工作。

  又过了一个星期,部门经理正式找到张小姐谈话,再次提出张小姐和同时入职的其他员工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劝说张小姐辞职。这件事让张小姐十分难过,虽然自己非常喜欢这份新的工作,但是领导十分明确的不赞赏态度,使张小姐觉得无法在这个单位做下去了。

  因此张小姐咨询自己是否应该辞职,一旦辞职可获什么样的经济补偿呢?

  [律师看法]

  劳动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解除。张小姐的情况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张小姐作为劳动者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张小姐作为劳动者的确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应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则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以上解决途径外,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只能按约履行,张小姐可以继续工作。如按上述途径解决,则无论哪种方式张小姐均不会受到损失。(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宗宝璋律师解答)(记者赵雪伊 实习生孙晓铭)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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