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条文一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实例
李某和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通知李某终止和她的劳动关系,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已经怀孕2个月。李某向单位出示了医院诊断证明,要求和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认为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并未侵犯妇女权益。
法律解析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合同的除外,本案中单位要终止和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女职工,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则是要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三期”内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法律条文二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女职工在流产时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实例
张某在怀孕4个月的时候由于一次意外事故流产,单位同意张某休假。一个月后,张某来上班,但是单位以张某是流产为由,拒绝支付张某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生育津贴,拒绝报销张某的医疗费。
法律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规定: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如果张某的单位已为张某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张某可到生育保险基金部门领取和报销。(解答律师: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君)(记者沈琪霞 实习生傅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