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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后拉肚子 八宝粥过期1年还在卖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3-22 10:16:53

  在商场购买一箱八宝粥,喝后拉肚子,原来八宝粥过期快一年了。经消协调解,经营者对消费者退一赔一。

  近日,西岗区工商局12315接到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电话,称2月3日晚10时左右,他在某商场购买一箱价值41.90元的八宝粥,喝过后拉肚子,再仔细查看八宝粥的保质期竟然为2005年3月18日-2007年3月17日。为治疗,消费者王先生共花去车费和医药费100多元钱,他找到商场要求换货,商场工作人员否认是该店商品。

  12315工作人员电话与商场沟通,商场方面坚持认为消费者质疑的八宝粥不可能是由商场售出的。双方到西岗消协接受调解时,商场人员认为该商场对此类型商品(八宝粥礼盒370g×12听/盒)一向库存不多,每次进货只够摆台面,而商场工作人员每天都会进行日常检查,绝对不至于出现“保质期过一年仍未被发现”这样大的漏洞。商场怀疑遭到消费者恶意投诉勒索。

  调解中,消费者当场向消协人员出示了商场发票,发票清楚表明其从该商场购买了包括八宝粥在内的价值近千元的商品。消费者表示,自己没有必要为了诈骗而去消费千余元,觉得人格受到了伤害。

  消协称,此次争议的焦点落在了消费者购买的问题八宝粥与商场卖出的八宝粥是否为同一商品这一问题上了。消协表示,根据保护弱势消费者的权益、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依据辽宁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商场提供不出无过错的证据,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对消费者退一赔一,消费者不再追究经营者的其他责任。(于立萍 记者张璐璐)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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