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一儿童的家长为他在幼儿园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后,该儿童因脑膜炎住院,后转到沈阳治疗,总共花费6万多元医疗费。儿童家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000元的全额保险,而保险公司表示,家长为儿童私自转院,按照约定他们不承担赔偿。日前西岗区法院从情理和保险宗旨角度考虑,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2005年8月31日,胡先生的儿子小亮(化名)所在的幼儿园为小亮办理了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险,胡先生交了50元,保险的全额是5000元,时间为期一年。
2006年4月5日,小亮患病毒性脑膜炎入大连一家医院治疗,4月7日,因病情比较急,胡先生将儿子转到沈阳一家大医院治疗。小亮在大连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2600余元,在沈阳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60000多元。小亮出院后,胡先生拿着儿子的住院病志和收据,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5000元,而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2000元。于是胡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住院必须到保险人定点的医院治疗,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转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请求法庭驳回胡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如因病转院治疗,未经与保险人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不予赔偿。但考虑到病人患病毒性脑膜炎,情况紧急,刻不容缓。况且原告胡先生的投保金额为5000元,尚不足胡先生儿子所花医疗费的十分之一。保险公司再强调胡先生私自给孩子转院,不予赔付,不但与情理相违背,更与保险公司的保险项目的宗旨相违背。因此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给胡先生医疗费5000元。(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