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鸟巢”中方总设计师李兴钢设计的“海之贝”,在去年底中标成为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要分会场——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方案。3月30日,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突然公布,决定废弃“海之贝”,转而选择此前落选的日本公司设计的“春茧”方案。据悉,国务院已经介入此事。(4月1日《新京报》)
应该说,在法律的视角里,深圳有关方面的行为定性本身毫无争议可言:不仅违约,而且违法。就连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对此亦毫不讳言:指挥部愿意依法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多么彪悍的语言啊,“我们愿意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这不就结了吗?
事情当然不会这么简单,这里面涉及到依法行政的问题,涉及到政府公信力的问题,涉及到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所以国务院才有必要介入调查此事,而不是单纯将此视为一个招投标纠纷交给法院去判决。
不得不承认,以“愿意承担责任”的大方姿态来勇敢坦然地“废标”,足以显示一种“我意决绝”的彪悍——但关键问题在于,你承担的是怎样的法律责任?又是怎样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比如,“废标”带来的经济赔偿必然不是一个小数目,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准备从哪里来开支这部分赔偿金呢?作为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主要分会场,深圳湾体育中心的投资估算约9.6亿元。请问,这9.6亿元里有多少来自纳税人的血汗?工程建设指挥部“愿意承担责任”的彪悍大方是在慷谁之慨?纳税人凭什么为政府部门出尔反尔的违法行为埋单?突然改变中标结果为政府形象、政府公信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巨大损失,又该谁来承担?
深圳湾体育中心建设指挥部的彪悍“废标”,不仅违背了商业伦理和法律规定,甚至也违背了权力的逻辑——政府部门应先问问纳税人愿不愿意支付这部分违法成本,然后再去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事实上,纳税人恐怕很难答应:如果中标方案真如“伦敦奥运会徽”一般蹩脚,那么民众首先要做的是问责而不是继续埋单;而如果只是为了追求所谓“地标”建筑效果而不惜改变中标结果,纳税人就更没有理由为此支付昂贵的违法成本了。一句话,彪悍“废标”究竟是在慷谁之慨?(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