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购房者购买了一套房屋后,一直没有入住,而是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得到购房款同等数额的赔偿。理由是开发商将楼盘抵押给了第三人,致使他无法取得房屋。但开发商表示小区入住率已达已售房屋的70%以上,案涉房屋已经解除了抵押。日前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买房不入住 状告开发商
2006年4月28日,市民仲先生与一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仲先生购买西岗区新开路附近一楼盘的公建房屋42.22平方米,总金额397712元。半个月之内,仲先生分三次交清了全部房款。2006年12月25日,案涉房屋经相关单位验收,具备了使用条件,开发商通知业主接收房屋。但仲先生一直没有入住,后法院查实,该项目的大部分业主已于2006年12月末办理了入住手续,入住率已达已售房屋的70%以上。
而仲先生的说法是,开发商并没有交付房屋,他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得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而房子已被开发商于2006年12月31日抵押给了第三人。仲先生认为开发商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他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于是将其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开发商返还他购房款397712元和利息,并赔偿他397712元。
开发商辩称,他们已通知仲先生接收该房屋,但仲先生一直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他们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的确抵押给了大连市房产局,但2007年11月他们已经提前还清了债务,案涉房屋已经解除了抵押。所以仲先生已经可以取得案涉房屋。
不特定债权 不影响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开发商用该楼盘进行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其担保的债权应视为将来发生的不特定的债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显著特征是其独立性。最高额抵押权在决算前与被担保债权中的个别债权无一对一的担保关系,与单个的债权之间无从属性。在决算前不随被担保的债权转让而转让,在转让上与被担保的某一笔具体债权无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担保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或特定交易关系中连续发生的债权负责。在决算前,也就是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条件成就之前,不从属于哪一笔债权。且开发商已经解除了抵押担保,案涉房屋入住率已达所售房屋的70%以上,仲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所以理由不成立。故法院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审驳回了仲先生的诉讼请求。(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