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海宁男子陈树强针对自己设计的垫子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其销售了专利许可,并获得每年6万元的使用费。因为大连的张女士销售的垫子与陈树强享有专利权的垫子产品极其相像,陈树强遂将张女士起诉至法院。日前大连市中院判决张女士败诉。据了解,该男子在北京、沈阳等地也多次打过类似维权官司,大都以胜诉告终。
销售相似垫子 被索赔15万
2005年5月9日,陈树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嗣后获得授权。专利名称:垫子(10)。2006年7月14日,陈树强与浙江省桐乡市一布艺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属国内独占许可,期限10年,年使用费6万元。
2006年12月15日,陈树强发现在大连某商城做零售兼批发的张女士销售的垫子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于是偕同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张女士商铺花120元购买了4件涉嫌侵权的产品后,将张女士起诉到大连市中院,请求判令张女士停止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和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张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她销售的产品与陈树强专利设计指定产品用途不同,两种产品在四周的花边、挂穗等处设计也不同,同时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而且销售量极小。
法院判决侵权 应停售赔款
法院审理认为,陈树强依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陈树强专利指定产品与张女士销售的产品属日常家居用垫子,属相同、相似产品。前者的功能和用途均大于后者,因此张女士有关两产品用途不同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对陈树强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图案和张女士销售的垫子进行隔离观察,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对两种产品设计图案整体进行观察并重点进行要部比较。张女士销售的产品正面与陈树强专利设计图案的要部均为花朵和波浪曲线装饰的正方形内嵌圆形图案,圆形图案中央也都是大朵牡丹,两者要部相同。就两种图案整体而言,除四角是否有挂穗,以及针织花边等以外,其他基本相同。而不同点在设计中均属次要地位,对图案相同、相似的判断不能产生直接影响,两产品设计整体观察也相似,因此可以认定两种设计图案相同。可认定张女士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产品,张女士应停止销售此类产品。
同时张女士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未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除因侵权行为所致经济损失外,还包括陈树强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上述费用以合理和必要为前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陈树强的损失以及张女士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陈树强证实的专利使用费又无法参照,因此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类别、业已查实的张女士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按一般情况酌定。
综上,张女士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产品销售等,并赔偿陈树强经济损失5000元,驳回陈树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据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