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想购买钻孔直径为110毫米的钻床,因供货商没有货,购货方退而求其次,选择了钻孔直径为100毫米的钻床,而供货商提供的钻床只是部分(最大值)能够达到要求。同时,供货商仅出示了俄文版的说明书,没有中文译本。这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呢?双方各执一词,对簿公堂。
原告大连某机械制造公司诉称,该公司于2006年8月致电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想购买一台钻床。当时,该公司询问对方是否有钻孔直径为110毫米的钻床,对方公司说没有,但有一台钻孔直径为100毫米的进口二手设备,问大连公司是否可以替代。大连公司开会研究后表示可以接受,双方约定设备价格为30万元。
2007年1月,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将设备运到了大连该机械制造公司厂房并安装运营后,大连公司方面发现该钻床在平面条件下钻孔直径可以达到100毫米,而在斜面条件下,钻孔直径只能达到80毫米。大连方面于是立即向供货商——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索要产品说明书。
不久后,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提供了该设备的说明书,但说明书是俄文版的,大连公司将说明书翻译为中文后发现,该钻床的钻孔直径范围为80毫米至100毫米,并非合同约定的钻孔直径为100毫米;而且,钻孔直径为80毫米的钻床当时的市场价只需要17万元。大连某机械制造公司于是要求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退货或者补偿差价,遭到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拒绝。
在庭审中,被告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辩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钻孔直径为100毫米,而实际操作中,钻床的确能够达到钻孔直径100毫米,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也不会退货或补偿差价。
近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注产品规格、等级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注。因为被告在产品销售的时候没有提供中文译本,因此大连某机械制造公司提出的要求辽宁某机电设备公司退货或者补偿差价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记者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