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赵某询问,自己在某汽车修配厂做学徒工。前几天,某公司司机到该修配厂更换汽车轮胎。在更换完轮胎准备将车开出维修车间时,该车司机驾驶失误使车右前轮掉进了维修地沟里,于是就请修配厂帮忙把车从地沟里弄出来,修配厂的经理便让自己帮助司机用千斤顶把车轮从地沟里顶起。在操作过程中,千斤顶突然滑脱,导致车轮将自己压伤。赵某询问自己所花的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12348”点评] 从客观上看 不属于帮工行为
一方面,学徒工赵某帮助某公司司机将掉入维修地沟的车辆顶出,不是履行修车的职务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小赵不是在修车中受伤,其损失不能由雇主某修配厂全部赔偿。
另一方面,小赵也不是前来修车的某公司的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是指在一定工作期间无偿为他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人。小赵帮助该公司将车顶起来,是为甲公司解除困境,义务帮忙,并非帮工。所以,小赵所受的伤害也不能由被帮助人,某公司来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小赵被致伤这一结果,是在雇佣期间受雇主汽车修配厂的指派在实施帮忙中发生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应由某公司和汽车修配厂共同赔偿小赵。
从主观上看 各方均无过错
不论是汽车修配厂,还是前来修车的某公司以及伤者小赵本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主观上均无过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小赵帮忙中受伤,毫无经济利益,不承担任何责任。按照实际情况,由某公司和汽车修配厂来共同分担赔偿责任,是比较公平的。(该问题由大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指挥中心点评)(特派记者刘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