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子为读书方便和爷爷奶奶共同居住,户口也迁到了一起,后爷爷因动迁被安置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没有办理产权。去年爷爷办理房屋产权时竟发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产权已经办给了孙子,爷爷一气之下将孙子起诉到法院。日前甘井子区法院适用《物权法》的用益物权进行判决,孙子签订的产权协议无效。
市民老马今年七十多岁了, 1958年单位在沙河口区给他分了一套面积为35平方米的二居室住房,他只享有使用权,承租证的名字是老马,房子一直由他和老伴二人居住。后来,孙子小马为了上学方便,户口也迁到该房,一同跟老两口居住。
1996年,老马一家住的房子动迁,老马单位还为他投资代建款5000元,拆迁单位在湾家附近为他们一家人安置了一套75平方米的住房。动迁不久,老马的老伴因病去世,老马还跟孙子小马一起居住在新房内。由于新房是地产房,办理产权需要同社区管理中心和物业达成协议,手续比较麻烦,因此,老马迟迟未办理产权。
去年冬天,老马在办理产权手续时,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子手续竟然是孙子的名字,遂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孙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孙子2000年跟社区管理中心、物业签订的产权买卖协议无效。
法庭审理过程中,老马的孙子称:自己办理产权是经过老马同意的,并且自己还交纳了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在房子动迁时,自己也是共同居住人,根据动迁政策也享有一定的面积,在老马放弃购买产权的情况下,自己完全有权购买产权。
老马称,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孙子只是为上学方便才将户口迁入自己的住房内,自己从未同意孙子购买产权,故孙子小马同他人签订的购买产权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使用权住房的居住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是为专人设定的长期权利,居住权人享有使用、占有的权利。作为他物权,本身就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非经合法途径,所有权人不得对居住权人行使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或径行出售等物上请求权。今年5月8日,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老马的孙子同社区管理中心和物业签订的产权买卖协议无效。
[律师说法]
王金海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由于放弃产权属于对自己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处分,小马在办理产权过程中应当跟自己的爷爷达成书面协议,如果爷爷不能亲自到场,还应当办理公证,否则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同时他认为,社区管理中心和物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变更产权名称时,应当认真核实相关材料,确保权利人的利益。(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