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20日,刘女士通过大连一快递公司寄送物品给朋友作为生日礼物。可朋友却直到生日过后15天才收到礼物。经质询,快递公司承认工作失误,愿意返还快递费用。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寄送的货物是生日礼物,迟延15天已失去祝福的意义,因此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12348”点评】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快递邮件时,均和快递公司有约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邮件,如果快递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将邮件送达,即违反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义务。本案中邮件投递延误,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及精神双重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派记者刘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