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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礼物“迟到” 快递公司要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5-15 09:30:37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20日,刘女士通过大连一快递公司寄送物品给朋友作为生日礼物。可朋友却直到生日过后15天才收到礼物。经质询,快递公司承认工作失误,愿意返还快递费用。但刘女士认为自己寄送的货物是生日礼物,迟延15天已失去祝福的意义,因此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12348”点评】

  消费者通过快递公司快递邮件时,均和快递公司有约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邮件,如果快递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将邮件送达,即违反了其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义务。本案中邮件投递延误,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及精神双重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刘女士可以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特派记者刘倡)

[编辑: 姜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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