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金州区市民杨先生经常乘出租车到公司上班,平时打车费单程15元左右,但春节休假结束后的第一天,他如往常一样打车去上班,付账时,司机却声称25元,杨先生觉得计价器一定出了问题,于是投诉了该名司机。经调查,为了多收车费,该司机擅自改动了计价器。杨先生想知道此种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2348”点评】
为了防止经营者擅自改动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计量法》第17条规定: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因此本纠纷中的出租车司机不但要返还多收的车费,还要赔偿杨先生投诉其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并且还要接受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特派记者刘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