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放] 买回学习机 商家不给退
前几天,市民袁某到某电器商行准备给孩子买台英语学习机。袁某想买一个功能全质量好的但又不太懂,于是就请售货员帮助推荐一下。售货员拿出某品牌的学习机,说这种功能全音质好,价钱还不算高,买的人很多。袁某信以为真,没有试用便付款买了一台。回到家中,袁某的儿子按照说明书的介绍使用该学习机时发现,该学习机缺少自动倒带功能,学英语时,很难发挥学习机的作用,并且有个按键不是太灵敏。于是,袁某又去电器商行,找到那位售货员要求退换货。售货员却说:“学习机质量又没有问题,你看商店的墙上贴着告示,写明了‘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所以没法给你退货。”
[“12348”点评] 不合理通知应属无效
这是一起经营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减轻自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纠纷。首先,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等。
消费者常在一些经营场所看到经营者悬挂、张贴的标语、标牌,告诉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应注意的事项或者其他商业用语。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对这种商品或服务提出不同意见,经营者就以这些早已规定好的店堂告示、声明、通知等为理由推脱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纠纷,许多消费者往往不知该怎么办,最后常常是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不允许经营者在经营场所设立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告示、声明、通知,即使设立了,其内容也是无效的,并不能免除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在这里,袁某有权解除与商行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把学习机退还给商场,或者更换其他符合质量要求的学习机。电器商行以其店堂告示为理由,拒绝退货,这种自我免责是违反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的,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不能成立的。(该问题由大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指挥中心点评)(特派记者刘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