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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张建生致电本报半岛调查热线电话81923377反映,他和另外8名同事由于不愿向单位的“霸王条款”低头,纷纷离职,但目前酒店仍拖欠着他们一个多月的工资。
目前,9人已经向大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并表示,如果调解不成,他们不排除对簿公堂的可能。“这样的合同谁敢签?就算打官司,我们也要打到底。”
员工投诉
合同第五条竟写着‘乙方劳动保险等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由乙方原单位负责,甲方不再负责乙方的劳动保险或其他保障事项’。这不是推卸责任吗?——张建生
投诉
两次因“霸王条款”拒签合同
据张建生介绍,2007年1月31日,他经人介绍来到了大连渔都华府餐饮公司后勤部门工作,具体工作是保洁。“当时上班也没有什么劳动合同,一切待遇都是口头约定的。”
刚刚经历过下岗的张建生十分珍惜这个工作机会,不久后,他被提升为保洁部主管,月薪也增加到了1260元。
“2007年3月,酒店曾经为我们每个员工办了张银行卡,说是发工资用,但是直到我离职,工资卡里面也从来没有打过钱,工资都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我们拿到钱后在单位的底单上签字,也没有工资条什么的。”张建生回忆说。
据张建生介绍,2007年11月,他接到了单位人事部签合同的通知,工作半年之后,他第一次见到了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但是只有一份。“其中有5项条款都被改动了,原来打印的条文被粘上了白纸条,上面重新打印了文字,其中一条显示,单位只交工伤和医疗保险。”张建生认为不合理,便拒绝签字。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酒店也开始与员工们签订新合同。这一天,张建生见到了“新合同”——一份员工入职协议书。“上面第五条竟然写着‘乙方劳动保险等劳动保障相关事宜由乙方原单位负责,甲方不再负责乙方的劳动保险或其他保障事项’,这不是推卸责任吗?”张建生认为不合理,当场提出质疑,“我下岗了,原单位早都没有了,怎么给我交保险?”张建生再一次拒绝在合同上签字。
此后,酒店不时出现未能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5月11日,在拿到自己3月份的工资后,张建生提出了辞职,并索要自己从4月1日至5月11日40天的工资共计1600余元,但遭到酒店拒绝。
调查
医保卡里一分钱都没有
5月29日中午,在黄河路家乐福门口,记者见到了和张建生“同病相怜”的另外8人,张建生的遭遇从他们的口中得到了证实。目前,9人已经向大连市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
原酒店保洁员姜亚英告诉记者,她从去年5月21日起上班,至今年5月11日主动辞职,其间只与老板有口头协议,“每个月800元钱工资”。在姜亚英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员工离职表上,有这样一行字,“请于离职后七日内至人事办理档案转送及保险转出事宜”,下面的单位主管签字一栏,署名“曹XX”,“那是我们副总经理。”姜亚英说,“看到这行字我才知道,我们本来还应该有保险,但是我们从来都没拿到过。”
站在一旁的李艳梅向记者出示了单位给办理的医疗保险证件和医疗保险卡、医疗手册等,“今年3月末我在工作中不慎摔伤了右腿,到医院治疗。当我准备用医保卡结算时,才发现里面一分钱都没有,还是我自己掏腰包买的药呢。”
在王永海的“证据”中,记者发现了他的工号牌——渔都华府后勤3006。“我和老婆在酒店洗菜,但是5月16日那天,领导突然要求我去上灶炒菜,我不会炒,就被开除。”
5月29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渔都华府负责人,但一直未能成功。
认定
酒店行为违规
对于张建生等人的“遭遇”,记者先后采访了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和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他们均表示,渔都华府经营者存在明显的劳动合同违规行为。
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国家认可的劳动合同。因此,酒店欲与张建生签订的员工入职协议书,不能视为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新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显然,酒店的行为存在违规的地方。
员工可索赔双倍工资
对于酒店的违规行为,张荣君律师认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在劳动合同订立上,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单位没与之签合同,张建生有权利争取自2008年2月1日至5月11日的双倍工资。
二,在工资发放上,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于张建生与酒店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拖欠的40天工资应当补齐。
三,关于缴纳保险的问题,张荣君表示,医疗、养老和失业保险是每一个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的三项基本保险,不得无故缓缴,不缴。至于员工入职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五条内容,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记者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