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家里有7桶色拉油和豆油,都是李某拿回来的。”法庭上,张某恨恨地说,而她口中的李某是她的丈夫。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2007年九十月间,连续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共实施盗窃13起。近日,长海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B园25号楼多位住户家的仓库里,盗窃豆油、色拉油等多桶。
此后,李某便一发而不可收,盗窃的东西五花八门,其中以豆油为主,如果被害人家中没有豆油,李某也不会“空手而归”,毛毯、电子原件、无齿锯、化妆品、电锤、电钻、工具盒、肥皂等等,总之能偷什么就偷什么。品种之多简直能开百货商店。就这样,至2007年10月,李某一个月内连续作案13起,所盗赃物总价值人民币7575元。
2007年12月5日,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9日,长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中,李某的妻子张某证实,她家里有7桶色拉油和豆油,都是李某“拿”回来的。在2007年10月份左右,李某有两三次都是后半夜两三点钟回来,每次回来都拿两三桶色拉油或豆油。
“我知道他拿回来的这些东西不是好道来的,我就说他‘你别出去偷东西了’,他说不用我管。他经常半夜出去,天亮之前回家。”张某说。
近日,长海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战秀丽 记者王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