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支票交易》规定,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该高管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高管各种补偿共计25万余元。
王某今年40岁,大连人,于2001年10月18日进入某跨国公司工作后,因工作需要,曾被安排在国内多个城市工作。2006年5月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为17830元。2007年7月1日,王某被调到大连任区域总经理,月平均工资为19537.6元。
但工作不到一个月,王某前一个公司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年8月23日,大连公司又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王某的劳动合同。据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胡玉君律师调查,王某被解聘因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即未等支票到账,就将货物交付顾客。但胡玉君认为,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与我国法律及交易惯例相违背。2008年1月,王某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资等共计25万余元。
近日,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大连某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非经民主程序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故不能作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的根据。跨国公司规章制度与中国法律相违背,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胡玉君提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内容到产生程序均应合法,如果有一方面不合法或有瑕疵,用人单位将不能依该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而且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乔松 首席记者王继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