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旬老人常年独居生活,后因生活不能自理,被街道和原单位送往养老院。但住院还不到10小时,老人便去世。几个月后,老人的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75545元。近日,其诉求被沙区法院一审驳回。
八旬老人于华(化名)一直独自居住,没有子女。去年4月19日,老人原先的工作单位及居委会来看望他,他们发现老人已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当日下午4时40分,他们将老人送往某养老院。次日凌晨2时许,老人住院还不到10小时,便因心脏骤停去世。随后,该养老院在征得老人原工作单位的同意后,对老人进行火化。
五个月后,自称是于华亲姐姐的于凤(化名)委托亲属找到养老院,他们认为养老院对于华的死有过错,要求“解决此事”。遭到拒绝后,已90岁高龄的于凤委托亲属将养老院告上法庭。
在诉状中,于凤称,在弟弟于华入住养老院时,养老院未做相应的身体检查,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延误治疗,导致于华死亡,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未进行尸检便处理了后事。故请求法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5545元。
沙区法院在审理查明后认为,于华因为无人照料,被街道及单位送至养老院,被告作为收养老人的部门,对老人的救助并无不当。原告作为亲属也没有尽到一定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其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显为不当。日前,沙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于凤的诉讼请求。(文丽 记者沈琪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