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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突发病算不算工伤?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7-30 09:05:46

孟令宇律师在给读者答疑。摄影记者孙振芳

劳动争议工伤问题一向是广大劳动者非常关心的问题,7月25日本报“律师有约”专题请来了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和辽宁邦德信律师事务所孟令宇律师,为20多名有工伤类问题的读者进行了答疑解惑。这里本报撷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解读。

1 为单位办事摊上车祸

沈某等人在大连某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今年6月13日,他们驾车为公司办事,途中发生车祸,5人全部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陈某系酒后驾驶,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陈某的车是租用某租赁公司的。

据沈某等人介绍,出事后,他们单位为每人垫付了医疗费两三千元。事后,陈某的父亲出了一纸协议,愿意卖掉自己使用权的房子,除少部分用于维持自己的生活外,其他的为儿子顶债。沈某咨询律师,像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报工伤或者起诉,起诉对象都有哪些?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款规定,沈某等5人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属于工伤。沈某等5人的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如果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他们申请工伤,沈某等5人可以在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肇事者陈某的父亲同沈某等5人签订的协议属于担保性质,沈某等5人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向肇事者陈某主张权利,陈某的父亲在其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由于工伤赔付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付不属于一个法律关系,所以沈某等5人可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工伤待遇方面“兼得”。

2 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

今年57岁的常师傅在大连某工厂从事机床加工。去年6月的一天,他在工厂内突发脑出血。治疗一段时间后出院一直在家休养,单位一直为他发工资和交保险。常师傅咨询像他这种情况算不算是工伤?

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常师傅只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因此不能视同工伤,只能享受病休待遇。

3 工地掉东西砸伤头部

2006年9月17日,在大连某工厂进行施工作业的张某,因作业现场架子上进行施工的工人操作不慎,导致扣件掉落,将张某头部和颈部砸伤。后来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八级。张某咨询律师,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给他5万元做了结,这是否可以,他还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律师:职工在工伤鉴定后,可以跟单位在工伤待遇方面进行协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职工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由于八级伤残的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故单位如果能够一次性拿出5万元解决,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议张某接受单位的解决建议。

4 脚风湿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孙女士的丈夫是某厂工人,2000年,丈夫在工作时脚部不慎被砸伤,经过两个月的治疗未完全康复就出院了。该厂负责人表示,厂方存在过错,愿意赔付一定的损失,也表示会向有关部门打工伤报告。

此后,孙女士的丈夫便在家里休养,可没多久,厂方称,厂中急需用工,希望孙女士的丈夫赶紧回到厂里干活。孙女士的丈夫又回到厂里工作。

由于工作的需要,孙女士丈夫的脚需要长时间泡在液体中,再加上寒冷的天气,孙女士丈夫的脚落下了风湿。孙女士认为,如果不是丈夫脚被砸伤,也不会在此后的工作中落下风湿的毛病,既然厂方愿意赔付因砸伤给付的工伤赔偿,那么也应该为丈夫的风湿承担赔偿责任。

在咨询中,孙女士表示,去年才知道,厂方没有为丈夫的脚伤向有关部门打工伤报告,厂方也没有兑现赔付的承诺,因此,她和丈夫不知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受伤后落下的风湿不知可否做工伤认定?

律师:本案中,该单位以欺瞒的手段造成了申报工伤超过时效,侵害了孙女士丈夫的合法权益,错在单位。因此孙女士的丈夫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控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孙女士的丈夫所得的风湿病是否与脚被砸伤有关需要有关部门给予认定,如认定该风湿病与脚被砸伤有关那么孙女士的丈夫就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 工人摔伤,包工头是全责吗?

曹先生承包了某楼建筑工程中的刮大白工程,2008年7月19日,曹先生新雇了一位工人张新(化名)。张新在下楼吃饭时经过一段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没有扶手,也没有灯,不熟悉路况的张新不慎摔下楼梯。

尽管曹先生愿意承担张新的医疗费,但仍心有不甘。由于他只负责大楼的刮大白工程,而扶手、电灯的安装与他无关,这让曹先生认为,工程的发包方对摔伤的工人张新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曹先生咨询,他是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曹先生与工人张新之间为雇佣关系。本案的损害发生后,工人张新受伤的责任由雇主曹先生来承担。但雇主曹先生如有证据证明该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对张新的受伤也有过错的话,该发包单位也应承担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 工作场所被广告牌砸伤

李女士在某园林上班。一次,李女士在园林中工作时被悬挂的广告牌砸中,所幸并无大碍。李女士表示,广告牌并不属于该园林,自己又是在工作时间被砸伤,那么,自己应该向广告公司索要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应该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还是两种赔偿都可以要?

律师:根据国务院颁发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广告牌砸伤,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应属工伤。广告牌是第三人设立,因此李女士的受伤是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根据我国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既可以要求工伤待遇又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首席记者纪永江 记者沈琪霞)

[编辑: 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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