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8月19日,记者从大连市环保局了解到,水体环境又多了一个“保护伞”。国家环境保护部日前向各地环保部门转发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为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充分运用行政拘留的强制手段处罚恶意排污行为。
《意见》中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就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大连市环保局表示,今后,环保部门对此类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危险物质的案件,除依法作出环保行政处罚外,还将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相反,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而不移送,致使违法人员逃脱行政拘留处罚的,也将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首席记者王继富)
[相关新闻] 七成有害熏蒸剂被替
昨天从辽宁检验检疫局获悉,该局积极探索引进对臭氧层起破坏作用广谱杀虫剂的替代品,截至目前,大连口岸采用其他方式方法替代了70%的该有害熏蒸剂。
据了解,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工作于7月28日启动,辽宁检验检疫局等16家单位参加了此次行动。辽宁局在保护臭氧层行动的工作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记者李社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