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今年7月1日起,大连市正式启动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近日,大连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凤荣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就工会经费(筹备金)征缴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解答1: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
记者:有人认为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缺乏法律依据,那推行这项工作的依据是什么?
陈凤荣(下面简称“陈”):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是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42条明确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缴纳工会经费是每个企事业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拨缴或将工会经费挪作它用,不仅侵犯了广大职工及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目前,全国普遍采取的工会经费委托税务部门代收的办法,依据了《工会法》和《民法通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解答2:基层单位都应建会缴费
记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是不是可以不缴纳工会经费?
陈:凡是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在大连市已经开业投产运营的企业、事业、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应组建工会组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第六条规定,“上级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本规定,可以到基层单位指导、帮助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市总工会将公开发布《关于在基层单位中开展新一轮组建工会的通知》,请未组建工会的各基层单位积极与市总工会或所在地工会联系,筹建本单位工会组织。
记者:有人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不建立工会组织,是这样吗?
陈: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职工应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解答3:外籍员工也应缴费
记者:当地雇用的外籍人员是否属于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纳对象?
陈:是的。根据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拨交工会经费的具体规定》,“计算拨交工会经费的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其中‘外方职工’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含高级职员)。”
记者:现在企业用工的形式很多,有派遣员工、临时工,还有雇用的外籍员工等不同雇用形态的职工,他们是否可以在同一家公司以员工的身份加入工会组织?
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外籍职工参加工会的意见》,企业虽然有不同的雇用形态(派遣员工,临时工,当地雇用的外籍员工等),但以同一家公司员工的身份加入同一个工会组织是可以的。(记者齐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