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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大丰收桃子却去无踪 原来进了别人篮筐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9-03 09:19:33

陈老汉说,好桃都被别人卖了,只剩下这几个烂桃。摄影记者马万冬

    核心提示

    桃树丰收,桃子却装进了别人的篮筐,家住营城子的陈老汉上了火。一年前,发包方欲收回陈老汉种植了十余年的果园,双方未达成和解,发包方便将桃子摘走卖掉。日前,陈老汉已将发包方起诉至法院,索要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各项损失共4万余元。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此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律师提醒,承包者与发包方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将合同到村委会或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承包土地留意3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合同纠纷]自家桃子被他人摘去卖

    17年前,陈老汉从外地来到大连营城子,从当地农民王某那里承包了一块土地,一方发包,一方种植,两家相处和睦。2002年,陈老汉所包的地从1亩多扩大为4亩,果园中的果树由原先的50多棵增加到200多棵。

    去年年末,发包方王某表示要收回包给陈老汉的桃园,这让陈老汉上了火,辛苦那么多年种植的桃树怎么办?陈老汉认为,地若被合法要回,需要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然而,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

    “今年7月份,桃树丰收,王某家带人进入我的果园,将我和老伴辛苦种的桃子擅自收走卖掉,这些桃至少能卖上一万元呢!”8月30日,记者来到营城子,陈老汉这样告诉记者。

    同时,陈老汉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名为“耕种大田地协议书”为手写而成,协议约定,王某的4亩大田地由陈某耕种,每年向王某交租金200元;期限到陈某不种为止;如果国家征地,树归陈某所有。随后,陈老汉拿出一份起诉状,“王某的行为属于违约,又不愿意赔偿我损失,我已将他起诉至法院,索要这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栽树的投入32740元。”望着空空的桃树,对于这片流下自己汗水的果园的去留,陈老汉露出无奈之色。

    9月1日,记者接通王某女儿的电话,对于记者的采访要求,对方保持了沉默。

    [记者调查]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本市此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有发生,如因提高租金、承包费的多少、承包合同的有效性、合同签订时间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日前,旅顺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村民状告承包人的案件。旅顺某村与具有城市户口的江某(化名)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及协议,江某将此承包来的土地开发成一个农场,双方约定的承包期限为70年。日前,该村的两位村民将村委会及江某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

    这两名村民认为,该土地为集体所有,村委会未经他们的同意便将土地承包出去,他们签订的合同、协议违反土地承包法显失公平。旅顺区法院认为,该村村民对这份承包合同协议有异议,应首先向该村提出,村民与本案诉讼标的只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以诉讼主体不适合为由,驳回了两位村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中要约定违约责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一旦土地转包给他人,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不得违反约定收回承包地,否则,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情况,双方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并将合同到村委会或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根据规定,经营超过一年的,必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记者沈琪霞)

[编辑: 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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