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9月19日下午,大连尚立艺术高级中学邀请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徐少锋两位律师针对高中生常见的民事侵权行为及其危害,为今年刚入学的高中一年级新生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课。讲座结束后,两位律师热情地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法律问题,对部分焦点问题,记者进行了简单整理,以飨读者。
家长打孩子能不能正当防卫?
有一名男同学问:他有一名初中时的男同学,一旦考得不好家长就打,有时打得鼻青脸肿。像这种情况,能不能正当防卫?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家长打孩子主要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没有伤害孩子的主观故意,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孩子不能对家长“正当防卫”。
上课迟到跳围墙受伤由谁负责?
有一名女同学问,她有一名初中时的男同学,现在在另一所学校读高中,有一天上课迟到了,怕教师发现,就跳围墙进学校,结果脚扭伤了,医疗费花了大约三千元,想问一下学校是否有赔偿责任?
徐少锋律师说,学生进、出学校时应当走校门,跳围墙进、出校园的行为已经超出学校能够合理预见的范围。这位同学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的行为而造成自己的损害,学校在这件事上不存在任何过错,故学校对这位男同学的伤害不负任何责任。
发短信侮辱同学犯不犯法?
有一名女同学问:她有一名初中时的男同学经常给她发短信,说她长得像恐龙,一辈子嫁不出去,落款竟然是他的网名,搞得她很抑郁,问这犯不犯法?
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首席记者纪永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