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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病史,咋说故意隐瞒?
海力网  来源: 半岛晨报  2008-09-29 15:37:46

  ——业务员在未经询问的情况下错填保险单,拒赔保险公司被判赔5万余元

  业务员代替投保人填写保险合同,8年后保险公司却以“隐瞒病史”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被投保人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令保险公司给付投保人李女士保险金5万元及利息。

  [事件回放]

  得了冠心病,保险公司拒赔

  1999年5月,本市某小学教师李女士与另外两位同事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的推荐下,办理了该公司推出的终身保险,交费期限为20年,保险金额5万元。

  办理保险手续时,黄某称“一切手续都不用李女士操心,最后只管签字就行。”因为对黄某十分信任,投保单上包括健康状况的询问内容都是黄某代为填写的,李女士只是按照黄某的要求在已经填好的投保书中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2007年3月,李女士回河北老家探亲时因持续性心前区疼痛住进当地的一家医院,最后确诊为冠心病。

  当李女士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要解除保险合同,理由是李女士“曾患有垂体瘤”,而在投保时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李女士一下子就蒙了,在签合同时黄某根本没向自己询问过病史啊?双方争论未果,闹了个不欢而散。

  2007年10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大连市中山区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女士保险金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庭审焦点]

  病史上写无,是否故意隐瞒

  2008年5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投保书中的健康状况是李女士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没有询问的前提下自行填写的,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李女士表示,在投保时,黄某未向其说明投保书的具体内容,有关健康状况的调查内容她也没看到,全是黄某代她勾选的。一起参保的同事张某、高某也证明当时黄某对三人没有询问健康状况,就让他们在投保声明栏上签了字。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投保书签字是李女士本人书写的,就算投保书内容由他人代为填写,也是经过了李女士的授权和追加确认,因此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法院判决]

  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理赔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可以推翻两位证人的证言,所以应认定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在李女士参加保险时没有询问投保书中记载的询问事项,由此不能推定李女士故意隐瞒在投保前曾住院接受垂体瘤手术,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缺少法律依据。

  李女士现确诊为冠心病,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初次患重大疾病一项,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赔付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50000元及利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故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只有在先履行“向投保人说明条款内容和询问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后,投保人才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同时,王丽还建议广大投保人不要片面地相信业务员的承诺和宣传,以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见习记者杨大为)

[编辑: 栾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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